牛东南律师亲办案例
牛东南律师办理的十大成功刑事案件
来源:牛东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量:936

案情简介:

XX因涉嫌诈骗一案被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时其母亲XX也被公安机关以相同罪名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委托人向律师陈述的案情是:龚XX介绍自己的母亲XX和受害人见面,XX因公司资金需要向受害人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款后龚XXXX前往外地看病(公安机关在之后的办案中认定该行为系潜逃),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前往南方将两人抓获,并以涉嫌诈骗罪对两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办案经过:

律师详细倾听了委托人的陈述后,职业的敏感性使律师意识到,该案件有两个问题需要去落实:一是龚XX介绍自己的母亲XX向受害人借款,在此过程中,龚XX是否实际也参与借款行为,在获得借款后是否从中获得了不当的利益?如果仅仅是介绍,仅仅起到一个媒介的作用,在之前没有与他人合谋,在其后也未受有利益,则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二,如果借款为真,那客观性的实物证据及关联性证据是否存在,即是否出具了借条,是否曾支付过利息,除本次交易外是否曾经有过借款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规则,构成诈骗罪需要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以虚构事实以及隐瞒真相的方式将他人的财产企图据为己有。这与民间通常的借款行为有着天壤之别。只有落实了这几个问题,才能很好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带着问题,律师前往芜湖市看守所会见了龚XX,其陈述:仅仅只是介绍母亲和受害人认识,借款发生的经过并没有参与,是否也未有获得利益,此类借款曾发生过多次,并且都已经如数按时归还,这次借款是因为在偿还了供应商的货款后一时没有资金周转才未按时支付。

得到龚XX的答复后,律师认为:仅仅凭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未进行其他外围调查的情况,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龚XX参与实施了诈骗,公安机关对龚XX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很显然是没有任何的道理,在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果的情况下,律师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本案中存在的种种疑点和律师的看法意见。检察机关十分重视律师的看法,前往看守所对龚XX进行了提审,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变更了强制措施,释放龚XX

办案感言:

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我觉得应有该亮剑时就亮剑的信念和决心,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任何说法和决定都听之任之,不敢去质疑去争取,那么按照刑事案件的流程,犯罪嫌疑人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起码6月后面临开庭审理及判决,即使最后能宣告无罪或缓刑,6个月的自由已经再也找不回来了。只有耐心细致的询问,抽丝剥茧的分析,才能对案件了然于胸,才能在和办案机关沟通时有理有据,也只有义无反顾的不懈坚持,以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为己任,才能不愧对委托人的信任,体现律师的执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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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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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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