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东南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牛东南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6
浏览量:765

成功案例

导语:

被告人孙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致受害人陈某轻伤一级,孙某被拘留逮捕,后经辩护律师牛东南专业的法律知识、合理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争取了缓刑。

案情:

被告人孙某与受害人陈某系楼上下邻居关系,某日夜里被告人在家睡觉听到楼上陈某家传来“咚咚咚”的噪音,影响睡觉,十分生气,便上楼与陈某理论。该过程中被告人与陈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随即下楼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上楼,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将陈某腹部捅伤,致使陈某左腹部腹壁穿透至肠粘膜。随后双方发生搏斗、抢刀等行为,再次致使陈某体表多处外伤。

后陈某报警,经鉴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关押与芜湖市看守所。后被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起诉,并予以审判。

结果:

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我们律师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与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与案件承办人及时沟通,送达了我们对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了自首等能够从轻处罚的情节。后与受害人家属积极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后经芜湖市鸠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解析: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起案件中,被告人致使他人身体伤害达轻伤一级,在三年以下的量刑中怎么为被告人争取更低的量刑至缓刑尤其重要。

故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案情分析,积极为被告人争取自首的认定情节,为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争取缓刑打下了基础。

辩护律师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结合辩护律师再与受害人家属不懈的沟通努力后,争取了受害人极其家属的谅解,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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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牛东南
  • 执业律所: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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